医院logo
咨询热线
新闻导航首页>>健康聚焦 >> 正文
百姓之福——医疗维权不再难
发布日期:2010-07-06   新闻来源:长沙长海医院  新闻编辑:长沙长海医院

  老百姓在医疗维权的路上苦苦寻觅了数十年,现在终于翻身了,有了维权的法律支持。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第七章对医疗损害责任作了专章规定,为百姓提供了维权指南。

  泄露患者隐私要担责

  案例:2003年,梁某到一家医院做人流。手术中,该医院组织了多位见习学生观摩。梁某事后得知此事,认为医院侵害了自己的个人隐私,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失。

  新规:《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厉明认为,患者的家庭住址、年龄、身高、体重、健康状况、生理特点等都属于私密性,医院在救死扶伤同时,也必须绷紧保护患者隐私这个弦。

  紧急情况下家属不签字医院也可做手术

  案例:2007年,孕妇李丽云难产,急需进行剖腹产手术,但其丈夫却坚决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医生与护士束手无策,3个小时后孕妇死亡。

  新规:《侵权责任法》赋予了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厉明认为,这条规定使紧急情况下及时抢救生命垂危的病人成为医疗机构不可推辞的法定义务,避免了医疗机构以各种借口拒绝抢救病人或贻误抢救时机。

  遭遇医用产品损害,可向医疗机构索赔

  案例:在手术中因输血感染丙肝,王先生将医院告上法庭,而医院却认为血液由血液中心提供,自己不承担责任。为此,王先生将医院、血液中心一同告上法庭。

  新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厉明认为,这一规定避免患者被“踢皮球”的尴尬,明确医疗机构负先行赔偿义务,有利于医疗机构对提供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从严把关,从源头上降低风险。

 
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长沙长海医院
湘ICP备06015902号